技术文章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要求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要求
一、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建标考核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具备相应条件后,从网上下载或者从考核委秘书处索取《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等技术资料的格式,并按JJF1033-2001的要求填写好后,向考核委员会秘书处申请考核。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件2)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二) 受理
考核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受理人员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应经过计量司量传处审核后,才能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办理 (5个月内)
(1)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a 考核委秘书处向计量司量传处上报考核计划,计量司量传处接受考核计划并进行审核后下达考核任务。
b 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计量司量传处下达的考核任务,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考核单位或者组织成立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工作,并将《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等考核申请资料发送至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
c计量标准的考核由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承担,每项一般由一名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如果受理的计量标准比较特殊性,注册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专业项目能力不足以覆盖被考核对象,考核委秘书处可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d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应在20日内完成。
(2)考评员的评审
计量标准考核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等方式进行。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员按照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执行评审任务。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a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b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c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d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e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f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评审中,考评员应填写《计量标准考评报告》(格式见附录3),评审完毕后应给出评审意见和明确的结论。
如果评审结果有不符合或有缺陷时,应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由承担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考评员的评审应在4个月内完成(包括申请单位的整改时间)。
(3)考核单位或专家组组长的审核
承担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负责对考评员考核的程序和考核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在10日内,负责对计量标准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考评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考核委秘书处,考核委秘书处收齐考核材料后报送计量司量传处。
(四)复核(10日内)
计量司量传处收到考核材料后,在10日内,负责复核考评员的评审结果和承担考核单位、考评组组长的意见,必要时,对考核材料进行抽查,并提出通过考核的项目和确认未通过的考核项目的建议,报计量司负责人审批。
(五)审批(10日内)
计量司负责人根据评审结果及量传处提出的建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发证(10日内)
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计量司审批的决定,在10日内,对于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于审批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网上公布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目录,有关资料和信息录入计算机。考核委秘书处将申请、受理、技术考评、审批等所有行政许可资料整理存档。
(七)变更与增项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申报变更或增项,并履行有关手续。
a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格式见附录4)一式2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审核批准,不再考核;
b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只改变其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c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八)复查与延期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申请复查考核。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格式见附录1)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c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复印件1份;
d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一式2份(未更换设备的,不提供);
e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f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g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h 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复查程序与计量标准考核程序一样(见本规范(一)-(六)),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4年;复查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九)封存与撤销
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见附件5)一式3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持考核的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办理手续,封存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印章。需要重新开展工作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撤销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三、办事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建立的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复查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及监管措施等。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6年1月19日批准,198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4)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3月2日发布,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受理条件(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b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c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d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计量法》第九章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应当缴纳费用。
(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发改价格[2005]611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具体收费如下:
(3)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负责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电话四、示范文本
见附属文件。五、表格下载
见附件。
发布日期:2007-2-8 【返回】